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如有)
改制立项批准后,改制企业需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对有关改制细节进行明确。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企业的**权、非**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91号)聘请具备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