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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符合出版物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相应知识或职业的从业人员;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商业用途场所);
5、符合拟采用的书报刊零售单位组织形式的法定资金要求;
6、经营的出版物是合法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申请出版物批发销售的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书或其他技术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出版物许可申请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申请企业需具备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新规通知服务:向企业通告新的行业法律法规及解决方案,包括监督审查新规、涉规整顿范围等;帮助企业解析新规要求、标准及解决方案;得以在尊则守法的基础上择方向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