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是化学品生产商和销售商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如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如致癌,致畸等)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救护处置、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是传递化学品危害信息的重要文件。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 SDS 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数据表。在国内,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则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SDS及安全标签的强制性使用要求,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学品的生产、操作、销售、经营、运输等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提供合规的SDS。
化学品相关企业应重视SDS,**向、作业人员、消费者、公众传递正确的化学品信息,避免因SDS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巨大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MSDS又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有的客人会要求MSDS报告?
SDS和MSDS其实指的是同一种文件,只是不同地区对这个文件的说法略有区别,之前以美国为主的市场一般叫MSDS,也是化学品安全资料的主,现在随着GHS制度不断被**市场引用,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文件开始逐渐被统一成SDS报告。
MSDS相关法规解析
1. CLP法规的过渡-捷通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更向GHS分类制止统一,同时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GHS与欧盟CLP法规
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
SDS报告如何获取和制作?
SDS报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标准规定的格式项目要求和产品分类标准,对于混合物要根据产品成分的危险分类结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对产品分类做一个综合性的评判,这些都需要由的并熟悉相关法规的化学工程师来完成,基于以上因素目前国内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化学工程师和对SDS法规的了解很难由自己提供一份SDS报告
SDS上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使用者来说也许是wei一的信息来源,所以,提供规范、正确而且全面的产品安全说明书十分重要。不可网上直接下载引用相似产品的SDS报告,或者直接引用**别的公司的报告,或者以其低廉的价格从一些小的个人公司购买一份报告,这些都无法保证SDS报告的和规范性,为后期产品销售流通中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为规范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为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活动,确保鉴定机构所提供的货物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航空运营人根据鉴定而进行载运的货物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依据《*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76.93 条(a)和*276.107 条(a)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