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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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可否代理:可以优势:一对一服务服务周期:按实际情况定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案件协商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离婚律师,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是指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离婚律师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离婚律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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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是13533379369,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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