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非法集资罪律师 鑫霆 天河贩卖毒品罪律师

  • 2024-05-09 10:5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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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卷多,情况复杂,案值大,涉案的人数多,如果律师在阅前,能提前了解该类案件的相关重点,制作专门的阅卷笔录,将会大大提高效率,真正实现切实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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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具备主体非法性、宣传手段公开性、保本付息利诱性和集资对象不特定性四个特点的,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这四个特点之一的主体非法性,关于此特点的辩护空间较小,因为大部分涉案公司或团队,都不具有相关的金融活动牌照(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私募、小贷等等),即便是拥有,**机关往往也会因为其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而认定其不具有从事非法活动的资格而认定其不具有主体合法性。

 

实践中,为了“凑齐”对非法吸存四个特点指控,**机关往往会致函当地证监会或金融管理局,要其出具一份涉案集团不具有相关牌照、备案等资质的确认函,从而满足对涉案公司不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从绝大多数案例来看,此问题都不是控辩双方争议的重点。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有重要影响的,往往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相关事项。

 

比如根据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使用了公开方式宣传,那公诉机关指控的这种公开方式具体是什么?

 

对此种问题,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具体从事宣传工作的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等一般都能做出直接的回答。另外,公开宣传是否有明确的载体?比如宣讲会使用的PPT、签到表、宣传单或者网络广告。如果这些物证或书证都有,那公诉人的*方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等都是;比如“口口相传”是不是属于公开宣传的方式?比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两起案件,公诉方指控集资人放任集资信息口口相传,构成公开宣传方式。此种情况, 一般不会有太有价值物证,较关键的证据,就是相关当事人的供述。

 

温馨提示:及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

 

1、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公安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2、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的服务大厅3、委托律师,请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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