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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私自转租房子,出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三人时,转租期限**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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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次与转租或承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并可考虑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作为该笔费用退还或解除情形。
2002年5月10日,原告长江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有限公司订立租赁协议,被告将其加油站出租给原告经营。约定:租赁期限20年,租金每年3万元。如遇**建设需扩宽道路,在不影响加油站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兴化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建设拆掉加油站,由兴化公司提供加油站原来面积给原告重建,重建费用由原告承担。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断租赁,任何一方违约都需付违约金100万元。2004年10月8日,被告兴化公司以及相关土地、房屋等被长春师范学院**取得。从2007年起,原告向被告长春师范学院交纳租金。2010年末,加油站的所属区域被**建设拆掉,原告要求被告长春师范学院按协议约定,给原告重建加油站。被告拒绝。原告诉至*。
人民*经审理认为,买卖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使用权的,不影响原租赁协议的效力,故判决被告长春师范学院给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被告长春师范学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长春师范学院并不因为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继了该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较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长江油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较高人民*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中,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出租前被设立抵押的和出租前已被人民*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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