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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4年6月20日,凯德公司(甲方)与胡某某(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由于胡某某是自然人,没有劳务施工的资质,遂以其曾经**过的从化市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最后乙方签名的是胡某某,从化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上盖章,签订合同时凯德也是知晓这一情况;7月22日,胡某某朋友何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680000元给凯德公司股东刘某,同日,凯德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胡某某的合同保证金680000元;2014年8月19日,凯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给胡某某,承诺:因**镇龙潭大道的工地暂时无法开工,承诺向胡某某退还保证金。之后,凯德公司并未按照承诺内容向胡某某退还保证金,胡某某遂委托蒋院强律师向*起诉要求凯德公司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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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凯德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承诺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之下才出具的,并非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胡某某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工程项目,凯德公司与胡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胡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故凯德公司有权没收胡某某的保证金;3、凯德公司为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已经支出了至少380000元,胡某某应当赔偿凯德公司的这部分损失,故凯德公司即便应当向胡某某退还保证金,也应当在退还金额中扣除380000元。针对凯德公司的意见,蒋院强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承诺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且《承诺书》中的内容也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2、即便没有《承诺书》,被告也应当将原告支付的工程保证金返还给原告;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没有从化市某建筑劳务公司的盖章,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时已经知道原告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原告并未向被告隐瞒情况,故不应向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未能履行是因为工地不具备进场条件,而非合同无效,责任在被告方而非在原告方,故被告所支出款项与原告无关,不应由原告赔偿,且被告所提的损失是否真实发生仍存疑。
【审理结果】最后*采信了上诉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680000元。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有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项目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其他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中经常引起纠纷的就是甲方以乙方存在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本案就是甲方意欲以胡某某**其他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胡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幸运的是,胡某某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包工头,特别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才使得原告的意图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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