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鑫霆 施工合同律师

  • 2024-11-30 10:59 1870
  • 产品价格:8000.00 元/件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 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35.00 件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90787887公司编号:13711760
  • 邹强律师团队 主任律师 微信 13822188271
  • 进入店铺 在线留言 QQ咨询  在线询价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案件经过】

 

2014620日,凯德公司(甲方)与胡某某(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由于胡某某是自然人,没有劳务施工的资质,遂以其曾经**过的从化市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最后乙方签名的是胡某某,从化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上盖章,签订合同时凯德也是知晓这一情况;722日,胡某某朋友何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680000元给凯德公司股东刘某,同日,凯德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胡某某的合同保证金680000元;2014819日,凯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给胡某某,承诺:因**镇龙潭大道的工地暂时无法开工,承诺向胡某某退还保证金。之后,凯德公司并未按照承诺内容向胡某某退还保证金,胡某某遂委托蒋院强律师向*起诉要求凯德公司退还保证金。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在诉讼过程中,凯德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承诺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之下才出具的,并非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胡某某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工程项目,凯德公司与胡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胡某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故凯德公司有权没收胡某某的保证金;3、凯德公司为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已经支出了至少380000元,胡某某应当赔偿凯德公司的这部分损失,故凯德公司即便应当向胡某某退还保证金,也应当在退还金额中扣除380000元。针对凯德公司的意见,蒋院强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承诺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且《承诺书》中的内容也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2、即便没有《承诺书》,被告也应当将原告支付的工程保证金返还给原告;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没有从化市某建筑劳务公司的盖章,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时已经知道原告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原告并未向被告隐瞒情况,故不应向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未能履行是因为工地不具备进场条件,而非合同无效,责任在被告方而非在原告方,故被告所支出款项与原告无关,不应由原告赔偿,且被告所提的损失是否真实发生仍存疑。

 

【审理结果】最后*采信了上诉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680000元。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有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项目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其他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中经常引起纠纷的就是甲方以乙方存在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本案就是甲方意欲以胡某某**其他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胡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幸运的是,胡某某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包工头,特别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才使得原告的意图未能得逞。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部和广东省**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关于八方 | 招贤纳士八方币招商合作网站地图免费注册商业广告友情链接八方业务联系我们汇款方式投诉举报
八方资源网联盟网站: 八方资源网国际站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粤)--非经营性--2013--0176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281号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