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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条件之一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条*四款*二项规定:“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资格产生影响。由于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就留下了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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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影响**企业资格时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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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企业2016年取得**产品收入1000万元,普通产品收入200万元,取得财政性资金2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除该财政性资金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例=1000/(1000+200+100)×**=79.62%>60%
符合**企业条件。但不能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万元
应纳税额=200×15%=30万元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例
=1000/(1000+200+200+100)×**=66.67%>60%
符合**企业条件。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150%=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15%=15万元
对比可以看出,在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影响**产品(服务)收入高新产品收入比例的前提下,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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