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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代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轻生的念头,但是肖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在离婚时考虑诸多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也是其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不管是从离婚协议的内容,还是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处理的态度,都难以认定肖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肖与代于2011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约定。该协议对肖、代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肖与代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纠葛,肖多次表达出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书写数份《离婚协议书》,均提及双方无共同子女及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
虽然肖主张其在2011年向*起诉离婚后,代以自杀相威胁,迫使其撤回离婚诉讼,后又迫使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是结合肖此**贯的意思表示,其在2011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与前述数份《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较为相符。
此外,即便代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轻生的念头,但是肖在本案的起诉状中也表示“2011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出于代自杀胁迫,昔日夫妻恩情,对方家庭亲情等诸方面考虑,在代提出给其一个面子的情况下,肖心软在《离婚协议》上未依法进行分割。”肖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在离婚时考虑诸多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也是其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不管是从离婚协议的内容,还是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处理的态度,都难以认定肖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故,肖与代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处坐落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房屋一套,赵某在诉讼中提交了房屋资料一份,并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孙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
*裁判要点:*对于赵某提供的房屋资料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较终关于此处房屋判决如下“关于美国房屋,由于上述房屋在美国,本院无法查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更无法查明房屋出资情况,故上述房屋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