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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女士2011年12月,经人介绍她结识了同龄的武先生,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5月,两人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文女士一直没有怀孕,夫妻二人商议后,在2014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了一名男婴淘淘,并办理了收养手续。
然而近几年,夫妻俩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3月,忍无可忍的文女士来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枪杆刘法庭起诉离婚,请求*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并判决儿子淘淘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一审判决后文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许昌市建安区人民*长村张人民法庭重审。
*在充分了解男女双方诉求后,考虑到女方在生育方面存有问题,下大力气劝说男方放弃对收养儿子淘淘的抚养权。被告武先生却明确表示,只要法庭判决养子淘淘归自己抚养,他不要文女士支付任何抚养费;如果让自己放弃对养子淘淘的抚养权,淘淘又不是自己亲生的,跟自己既无血缘关系,又不归自己抚养,那么他便拒不支付离婚后养子淘淘的抚养费用。
这起离婚纠纷顿时又陷入了僵局。虽然武先生和文女士收养淘淘时间不长,但都对养子淘淘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也十分重视淘淘的成长问题。于是张远结合二人实际情况,还有目前社会的普遍人情舆论观点,以自己为人父的身份角度出发,围绕一切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这个出发点,经过多番明理释法,终于做通了武先生的思想工作。武先生、文女士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收养的儿子淘淘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纠纷得到了解决。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大家,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离婚时,收养子女的抚养权与其他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是一样的。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