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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较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在**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有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在*二次及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多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故*首先审理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认定未破裂的,则不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认定破裂的,才会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在应诉答辩时,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已然不再是一种简单的表态,而是成为一种诉讼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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