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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社注册条件 如何国际旅行社有什么要求 审批出境游旅行社
北京旅行社注册条件 如何国际旅行社有什么要求 审批境内游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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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简而言之,现代旅游是人们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之上的精神生活方式。不难想象,一个贫困、落后、混乱的社会,人们是没有能力也没有心情去追求这种较高层次享受的,而在中国,不同群体人群已然呈现出重品质求差异的多样化旅游需求,利用长假去看一看世界已经成为中国旅行者心中的情怀和潮流。因此,步步高涨的旅游大数据折射出现代中国人的经济能力、精神需求,也是国强民富、国泰民安的最佳诠释。
中国“超级假日”引发世界关注。从日本、英国商场挂出的“迎中秋庆国庆”横幅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推出的特色产品和优惠措施,国庆假期成了“全球黄金周”,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的影响力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中国移动支付在全世界“攻城略地”,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境外机场、免税店和商铺与去年相比大幅增加,学说中国话学习中文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中国“假日经济”的巨大利益以及中国文化的巨大魅力已经随着国人的进步辐射到更广更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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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社注册条件及流程:
一、旅行社现在是后置审批,需要先向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1、普通旅行社注册资金要求30万(可认缴)
2、需要实际的注册地址,平米在70平以上;
3、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章程;
4、确定旅行社的名称 如:北京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或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家局核名)
5、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要求流程:
1、需要3名具备导游证的人员;
2、还需要一名有会计证的人员;
3、准备好所有材料递到市旅游局审批;
4、还需要入指定账户20万保证金,3年无违规可取出10万;
三、办理国际旅行社业务许可需要的条件:
1、首选需要有一家满两年的国内旅行社用来申请;
2、且国内旅行社2年内无违规记录;
3、国际旅行社的保证金需要增加到140万;
4、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
5、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出境游业务分社,需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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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专业办理旅行社注册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审批 国际旅行社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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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7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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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数据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像仪。这个超长黄金周各大景点不变的依然是人山人海,但却鲜少负面新闻发生。游客们多而不乱,大家变得越来越文明宽容,少了吵嚷争执多了礼貌谦让,少了吐槽抱怨多了理性成熟,中国游客文明友善的国际形象正在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旅游是国计民生的重要剖面。这个超长黄金周,国内旅游收入5900亿元,增长12.2%。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贡献比重日益加大,旅游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而旅游大数据背后是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民生各方面的强有力支撑。除此之外,国家形象、民族地位及文化自信等“软实力”的影响也不容小觑。我们要在此良好基础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诚信宣传,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让每个中国游客都投身于文明旅游的潮流中去,各方共同努力,讲好中国的旅游故事,促进中国旅游业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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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社注册条件 如何国际旅行社有什么要求 审批出境游旅行社
北京旅行社注册条件 如何国际旅行社有什么要求 审批境内游旅行社
【旅游公司注册】旅游公司注册资本 旅游公司注册条件
旅游公司,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游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注册资本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注册旅游公司提交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