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办理条件:
1. 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50%;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 万元。
2.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或不少于4000 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70%)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或不少于4000 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4. 近三年至少完成1 个合同额不少于3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 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 万元;
5.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 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 万元。
6.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 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7. 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 个,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平米
8.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 人,其*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所占比例不60%;
9.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 名,中级不少于5人。
达到以上标准才能符合申报三级的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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