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内资融资租赁协议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较低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金融中层业务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 务。
三、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如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委托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较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4、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该种保理模式与银行信用卡的区别在于:银行信用卡是在消费者付费后,由银行垫支。而商业保理是企业赊销后将个人的应收账款给保理企业。从风控的角度上看,信用卡付费后,由银行承担收款风险;而保理业务可设置一定账期,收款风险由赊销企业和保理企业共同承担(也可根据有无追索具体分析)。
(二)开展以个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1、行业政策支持
笔者曾在商务部门工作过,商务部门作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的行业监管部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加之,其正在推进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同时,国家正在大力鼓励促进个人消费,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保理业务商务部门肯定会大力支持。在今年5月举行的全国性商业保理培训会议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穆小红副司长提出:要适当拓宽商业保理企业业务范围,允许其基于部分符合条件的预期应收账款和以个人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据此,较大的问题迎刃而解,我们可期待商务部相关部门后期出台的正式文件。
2、现代化通信及分析技术(大数据)条件的支持
近年来,互联网、计算机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引爆了无数产业亮点,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传统金融的一次技术,不是把传统金融业务简单嫁接到互联网渠道,而是一次金融模式、金融产品的完全创新。开展以个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保理业务,保理公司必须从掌握多家企业运营数据到掌握企业和下游消费者的消费、信用数据,相对以前仅仅针对贸易双方难度大幅提升可想而知。而在互联网生态环境下,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提升和硬件成本的下降使操作流程简化和大规模数据分析成为可能。
互联网模式下的保理商,一面满足小微企业满足其的融资需求;一面为个人消费者提供赊销服务和支付便利,提供的是真正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普惠金融服务,实现信贷模式由传统的依赖担保品的模式向细分市场下精耕细作、深化风险管理的模式的转变。开展以个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流程应包括:
1、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所掌握的个人消费数量、种类、资金流数据,对特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集群进行评估、筛选和营销,分析其融资需求和消费者特点,形成针对性的细分市场客户。
2、选定客户后进行宣传推广,与有融资需求的客户进行协商,确定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利率、时间、收款方式等)。
3、由融资客户与个人消费者签订赊销协议,确定还款方式(手机或网路支付)和时间。
4、商业保理公司建立数据库手机分析系统,收集企业销售和个人客户消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协助企业进行销售管理;同时可根据还款情况,对个人客户信用进行分析评级。
三、个人消费者互联网商业保理模式设计
(一)针对XX大型房地产公司设计
国内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商,业务领域涉及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和物业服务三大板块。近期正在推广针对自身房产住户的手机社区生活App—XX网,该APP已具备日常支付功能,消费者可通过APP实现所有的消费行为,比如团购、预约停车位等。人流量、消费数据等也可以实时推送给在网上的注册商家,帮助其提升业绩。笔者为其设计了个人互联网商业保理金融消费项目模式。
1、鼓励在该网的注册客户对消费客户进行赊销,可根据行业性质设置延迟付费时间。如洗衣行业企业,可挑选固定客户(100-300名)允许赊销,一个月后付费。
2、保理公司根据其历史营业额确定80%的授信额度,提前支付洗衣企业24000元,待一个月后客户支付至千丁网帐户,保理公司收取24240元,年化利息10-15%
3、保理公司开发设计数据分析库,采集企业客户(融资者)和个人客户消费数据,开展进行信用评级。
4、根据与融资客户的协商情况开展有追索或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发生逾期或无法收回应收款时,为融资客户提供催收服务。
5、保理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客户信用信息、消费定价建议等可为延伸服务。
由于该大型房地产企业实力较强,如能自己成立商业保理公司,与物业公司配合,相信能更好的切入到个人消费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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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保理中,保理商重心在于以“权主”身份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铁定”支付时间内如果收不到钱,对不住,保理商撒手让位,来个反,不当“权主”了,也就不再需要支付价款了;特殊情况,如保理商承保债务人信用风险且发生实情,那么保理商就得“坐实”“权主”地位,不得行使“爽约”权利,乖乖支付价款,默默找债务人要账去了。保理商在交*程没有获得“差价”,利润来源于服务费,代理人或担保人的角色较为浓厚。
如果涉及保理融资的话,商业保理公司的“铁定”支付价款时间不变,非特殊情况下依然有“爽约”权利。不过延伸出融资服务,这是一项特殊的“借款关系”,特殊之处在于:
1)“铁定”支付价款时间前没有义务支付价款,不过可以提供预付款,但预付款要收利息,这是一种融资关系,而一般债权项下的价款是不计算利息的。
2)“羊毛出在猪在身上”。正常的借贷“冤有头、债有主”,“羊”借“羊”还;保理融资的“借贷”另一个玩法,保理商定向收购“猪毛”用来偿债,但非以“猪毛”抵债,“羊”借“猪”还,“猪”偿不了债就继续“撸羊毛”。
3)“多退少补”,“猪毛”多余的部分还是要退还给“羊”的,保理商不能据为己有。这可以很好的解释保理融资款并非一般债权中的价款意义,也不是保理商取得“权主”地位的交易对价。
综上,**取得“权主”地位是保理的特殊服务属性所决定的。面对**裁判之法律依据与商业保理之原理两者冲突,天津高院做出了一个全新的解释,可惜各地*的实践不见得苟同。
你的困惑正是目前对于保理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引发的:
(1)如果是债权法律关系,那么保理商以800万买了客户1000万的债权,到期客户偿还的1000万应民账款理应全部归属保理商;可保理商又是以收取保理融资利息和手续费为目标,根本无权获得**过保理融资本息之外的多余应收账款账款。
(2)如果是一般借款关系,那么保理商以800万受让1000万应收账款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应当于质押担保的目的,在无法实现质押担保关系与借款关系竞合的情景下,不能用质押率去理解风控手段的打折率问题。可是保理公司是不能直接发放贷款业务的哦!
正所谓“英雄不问出处”,保理关系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融资并非是保理的必然选项,所涉应收账款并非简单的债权,作为一项业务前提又不得不面对法律实践与商业保理之原理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