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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很多地方可能会涉及到有关于拆迁。对于拆迁房我们分为多种。拆迁是会给予相应的补偿的。以下就是重庆海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整理的一些关于商用房拆迁补偿的资料
商业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商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给予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以上都是涉及到房屋拆迁资产评估的一些相关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1、房屋补偿费。2、周转补偿费。3、奖励性补偿费。各种补偿金由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拆迁户支付。
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力度根据拆迁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档次划分,不同的档次赔偿额度不同,价格按平方米来计算单价。
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补偿的是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户自己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周转补偿按月发放,档次根据拆迁户自行寻找或者统一安置的临时居所来划分。
3、奖励性补偿。奖励性补偿是指如果拆迁户是自己主动积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了留居城区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弃了安置房的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按照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
杭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政策将有三大新变化!
1.变化一
《征求意见稿》内新增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为百分之八十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
这意味着,因旧城区改建这种公共利益情形征收房屋的,只要**过20%的居民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约,该片区的征迁将被暂停。
2.变化二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选择补偿安置,“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各区可以另行制定补偿奖励标准,但不**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
被征迁的居民在选择补偿后,可以得到房屋评估价142%(1+20%+22%)的补偿奖励,这与现行适用的2015版相比,口径不变。
不过现行政策中,征收户要拿到不**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补偿奖励,有个限制条件,那就是征收户必须在12个月内购房。《征求意见稿》中,将这一限制条件删除,并将补偿奖励标准的制定交给了各区。
据悉,之前要求被征收人在12个月内购房才能得到补偿奖励,其大背景是当时杭州新房库存压**,而如今楼市基本面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规定也就退出历史舞台。
杭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改变是希望征迁补偿政策能好地适应各个时期杭州的发展。将补偿奖励标准制定交给各个区,也能适应各区不同情况的需要。”
3.变化三
数据显示,化安置比例明显减少,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选择化安置还是实物安置,即俗称的“拿钱”还是“拿房”,跟楼市的每一次起伏息息相关。
早年,杭州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实物安置和安置两种补偿方式时,选择实物安置占大多数,安置的比例大多在10%以下。
2015年,随着连续数年的楼市低潮期,全国楼市出现新房高库存压力,由此打响了“去库存之战”。杭州也不例外,当时库存高达十多万套。
2015年4月,杭州《关于大力推进住房**化的指导意见》,加大了化安置力度,实现由实物安置为主向安置为主转变。
一方面,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给予的补贴和奖励幅度,从原房评估价值的22%提高到42%,提升了被征收人选择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另一方面,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即国有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
这一政策后,被征收人安置理念发生根本性变化。2016年,当年杭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选择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比例就**过了50%。
2017年,随着杭州征迁力度加大,化安置的比例依然是主流。
记者从杭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杭州市(包含10个城区以及桐庐、临安、淳安)2017年全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安置情况中,选择补偿的户数为3665户,而选择实物补偿的户数为2991户。
不过,从今年开始,虽然对于征迁的补贴奖励还在执行,但杭州在安置方式上已经开始倡导尽量以实物安置为主。事实上,今年1至11月以来,杭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选择实物补偿的居民户数为1406户,选择补偿的户数为1064,安置比例已经下降到43%。
化安置比例的降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楼市。“不差钱”的接盘侠变少了,当11月杭州高价地项目纷纷入市后,销售大多不理想,不少项目的营销总,开始怀念去年拆迁户怀揣千万、全款抢房的好时光。
以上关于房屋拆迁的变化也相对应着房屋拆迁评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合理权益,如果要做资产评估请找重庆海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土地征收,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这样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国家对土地的规划,其有利于经济发展,并造福。对于很多人来说,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也是他们所关心的。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2019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具体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地域的划分参见各地方的立法。当地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过土地被征用**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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