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师刑事责任 崂山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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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协商确定服务地域:青岛地区周边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10楼

贿赂罪量刑标准
*三百八十九条 「贿赂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赂。*三百九十条 「贿赂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敲诈勒索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机动车辆号牌的,实际上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机动车号牌是手段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归还了的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号牌后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且并没有归还号牌或者将其丢弃,则应当认定为罪。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成他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罪。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其与诈骗罪是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同时又侵犯合**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合同犯罪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产权,虚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逃跑。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2.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3.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
4.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5.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应当提供。
6. 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公诉案件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能否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撤回起诉的时间限于判决宣告之前,此处的判决宣告应理解为一审程序中。在*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由于已经对起诉事实及指控罪名作出了判决,因此在上述程序中不得再撤回起诉。
但对于*二审程序案件以及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的,在重新审理的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着名的品牌之都—青岛市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市南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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