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复意见,其他股东未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而终止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根据《民法通则》百一十三条、《合同法》*五十八条、百二十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或是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都明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行使**购买权的情形下仍然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行使**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11条*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协议效力。
裁判要旨:在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应属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共同财产。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时无须取得配偶的同意。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裁判要旨: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