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标准
(一)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之月起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过5年。
(六)疾用具费:因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机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低生活**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过3年。
损害导致患者的,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1)丧葬费。实行定额赔偿办法,通常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交通费。此时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与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丧葬地点、时间、人数等相符合。
(5)住宿费。此时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此时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误工损失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误工费标准计算。
医患纠纷形成原因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
2.执行制度不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常规操作。
3.医患沟通不够;应当让患者知道病情、诊疗方法、费用等。
4.患者期望过高;医患双方对疾病治果的期望值存在差异,治果与患者的期望不同,患者迁怒于。
5.收费价格争议。
6.候诊静态疲劳;抱怨时间太长。
7.服务生硬或解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
8.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纠纷;
9.对事故处理不、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
10.患方知识提高和意识增强。
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应赔偿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
本案要旨: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费、教育费等费用。
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
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