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间借贷 纠纷

    青岛民间借贷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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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律所名称:北京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借款、债务、担保、抵押等纠纷服务费用:根据标的确定服务地域:青岛周边地区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借钱不还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
约点管辖条款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结合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公序良俗等因素考虑
本案要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民事证据优势原则,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力的大小,以及是否形成证据链来认定法律关系与诉讼主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不规范收条、借条,认定该欠款纠纷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应根据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

一方以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要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因其他法律关系出具借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标准:
情形一(上述法条款的适用):
债权人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辩称该欠条形成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仅为对尚欠货款数额的确认,不影响债务人就债权人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并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的,如债权人确认双方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亦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如债权人否认纠纷系由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情形二(上述法条*二款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企业债务纠纷要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运营中出现借贷和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及时还贷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情况却比想象要复杂的多,债务纠纷经常会伴随其中,其中常见的就是应付账款没钱付,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企业之间形成“三角债”。三角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避免债务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企业不能回避的课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预防三角债发生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众所周知,未雨绸缪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避免债务纠纷出现的前提基础。
债务纠纷并不是不能控制的,有一些债务纠纷是可以经人工干预避免的。首先一点就是重视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在一些企业中,往往因为合作方与自己非常熟而在交易时忽略了合同的签订,这样一旦对方不认账,就会引起债务纠纷,所以不论合作过多少次,在合作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实际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合同上只有负责人签字,而没有单位的合同章,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旦该公司否认签字人的,那么合同也就作废了,对我们也是有风险的。
实际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因此,这些文书上都要加盖公司的合同章。不仅要注重签订合同,更要注重合同的具体条文,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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